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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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6月1日以前設計的城鎮(zhèn)七層及以上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舊住宅,沒有安裝電梯的,若具備有關條件,建議增設電梯。
*年6月1日以后設計的城鎮(zhèn)七層及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住宅,沒有安裝電梯的應增設電梯。
二、如需使用異產毗連舊住宅的共有部位增設電梯,或因增設電梯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應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中應包括增設電梯費用和電梯使用費(含電費、維修保養(yǎng)費、管理費等)的分攤辦法。
三、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和投資方委托,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房改房原售房單位或投資方等企、事業(yè)單位可作為舊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協(xié)調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四、舊住宅增設電梯應結合城市舊區(qū)改建工作,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期實施,逐步改善。各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做好舊住宅增設電梯的規(guī)劃報建工作。
(一)根據(jù)城市詳細規(guī)劃中各規(guī)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間距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guī)劃和豎向規(guī)劃等內容,在舊住宅規(guī)劃用地范圍內結合各層平面使用功能核定電梯增設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guī)劃設計條件,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避免影響本住宅和毗鄰住宅的規(guī)劃間距和通風、采光。
(二)根據(jù)有關批準文件、設計文件和城市規(guī)劃提出的規(guī)劃設計要求,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達不到規(guī)劃、防火要求或對毗鄰住宅的通風、采光等使用功能造成嚴重影響的,不得批準增設電梯。
五、未預留電梯井的舊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勘察、設計并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原單位不存在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勘察、設計并編制勘察、設計文件。
設計文件中應有隔聲、減振等內容。如設計單位認為有必要對舊住宅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的,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xiàn)場查勘、測試并編制鑒定文書,作為補充設計的依據(jù)。
補充勘察、施工圖設計文件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設計文件還須通過公安消防機構對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消防安全的審核。
已經預留電梯井的舊住宅增設電梯時不需重新進行勘察、設計和報建。
六、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做好舊住宅增設電梯的報建工作。
(一)合理縮短辦理勘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督等手續(xù)時間。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相關法規(guī),組織、協(xié)助本市舊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統(tǒng)一進行工程施工、監(jiān)理、電梯設備采購等批量發(fā)包,盡可能降低工程造價。
(三)適當減免勘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jiān)督等費用。
七、依靠社會力量,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一)經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后,可將部分商品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用于增設電梯。
屬房改房的,經原產權單位同意后,可將部分已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用于增設電梯。
(二)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根據(jù)樓層、建筑面積等因素,由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并簽定書面協(xié)議。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使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增設電梯工程。
(三)電梯廠商投資增設投幣電梯或ic卡、磁卡電梯,誰受益、誰付費,通過收取電梯使用費取得投資回報。
八、引入市場運作機制,結合舊城改造工作,鼓勵房地產開發(fā)商積極介入舊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
房地產開發(fā)商作為獨立的投資方和收益方,承擔綜合改造的全部投入與運作,通過對舊住宅的加層、改造,將新增建筑面積分別按市場價向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或社會出售,從而取得投資回報。隨著市場的逐步形成與完善,也可嘗試小區(qū)或住宅整體置換、功能再造等模式。
九、舊住宅增設電梯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條例》的規(guī)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安裝、檢測,并按規(guī)定辦理竣工驗收。
十、舊住宅增設電梯后,可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用面積確權手續(xù),原則上誰出資、誰所有。
(一)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建設的,可按出資比例確定房屋所有權人新增的公攤面積,并加入各房產證內。
(二)房改房原售房單位或其他投資者出資建設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積重新核定產權后,可由所有權人按一定的分攤比例向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出售。
房改房原售房單位出資建設的(含使用住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新增公共面積重新核定產權后,也可按現(xiàn)行房改房上市補購公攤面積的辦法,向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收回投資款。
十一、舊住宅增設電梯后,經舊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或業(yè)主委員會委托,由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負責維護管理;沒有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可委托電梯廠商等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十二、增設電梯可在條件成熟的小區(qū)先搞試點,總結出經驗后逐步推廣。
條文依據(jù)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強制規(guī)定,“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七層及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p>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122-99)強制規(guī)定,“城鎮(zhèn)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層數(shù)為四層及四層以上”“專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應設電梯。”
第二條
建設部第94號令《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指出,“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xié)議。”“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p>
第三條
建設部第19號令《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由售房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也可以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委托房地產經營管理單位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
第七條,“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可以由售房單位按照規(guī)定比例向購房人收取,維修養(yǎng)護費用不足時,暫由原售房單位承擔。具體收取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薄熬S修養(yǎng)護費用應當專戶存入銀行,由維修養(yǎng)護責任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維修養(yǎng)護費用的使用受該幢住宅房屋所有權人的共同監(jiān)督?!?/p>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城市舊區(qū)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期實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p>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guī)劃設計條件,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p>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提出的規(guī)劃設計要求,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xù)。”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p>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p>
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p>
第七條
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213號)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zhí)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政部財基字[*]7號),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p>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shù)厝嗣裾鷾屎髮嵤??!?/p>
財政部《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財務管理規(guī)定》(財基字[*]7號)第三條,“代管基金是指企業(yè)接受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yè)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qū)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p>
第十條
建設部第99號令《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p>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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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拆遷安置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第(五)項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守市容、環(huán)境保護、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huán)境清潔。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辦理的相關手續(xù)無效,并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jù)。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本款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三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五條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裁決;裁決作出之前,裁決機關應當充分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意見。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外,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提出強制拆遷意見,并附房屋拆遷許可證、裁決書等有關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
(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強制拆遷意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做出強制拆遷決定,并責成房屋拆遷管理、城市規(guī)劃、公安等部門和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遷;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遷的7日前通知拆遷當事人;
(五)實施強制拆遷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筆錄,記明強制拆遷過程和搬遷的財物,由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簽名;被執(zhí)行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八條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者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共用設施。
第十九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x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依法轉讓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賬戶,按照規(guī)定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集下列房屋拆遷資料,建立房屋拆遷檔案:
(一)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
(三)委托拆遷合同副本;
(四)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
(五)與拆遷有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xù)使用,根據(jù)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jù)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j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貨幣補償基準價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jù)、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
前款規(guī)定的專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jù);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j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房,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屬于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建筑面積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拆遷人應當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建筑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于被拆遷房屋價格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規(guī)定的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
第三十一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公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的,房屋承租人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照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購房權利,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代管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代管人代管;選擇貨幣補償?shù)?,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的周轉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在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xù)提供周轉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guī)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shù)刈赓U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適當補償。
前款規(guī)定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送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用貨幣補償款購買的住宅房屋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房地產權證時免繳有關稅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重新評估,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請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資質。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房屋拆遷公告的;
(四)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對拆遷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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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3、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來源:文章屋網 )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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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結構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區(qū)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規(guī)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房屋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鑒定、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對房屋結構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與房屋結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不安全隱患。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舉報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符合條件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下達批準文書。
拆改房屋結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還需到規(guī)劃等其他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
嚴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結構。
第八條 改變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到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住宅改為公共場所用房的;
(二)辦公用房改為公共場所用房或者廠房(含倉庫)的;
(三)公共場所用房改為廠房的;
(四)其他改變房屋用途,其荷載大于原設計荷載的。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第九條 拆改房屋結構的,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協(xié)議;
(三)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書;
(四)拆改房屋結構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的,應當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
(六)實行物業(yè)管理的,還應提交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書面同意書。
申請人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資料的,由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現(xiàn)場勘查、測試。
第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拆改房屋結構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意見;情況特殊復雜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第十一條 拆改房屋結構應當嚴格按照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結構,需變更原方案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加強其轄區(qū)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的管理,對擅自進行拆改房屋結構、新設或者擴展原有陽臺的,必須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規(guī)劃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拆改房屋結構,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墻、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設陽臺,擴展原有陽臺;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實施前違反規(guī)定設置、擴展陽臺的,由規(guī)劃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拆改房屋結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結構安全驗收申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章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工作,由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其作出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結構安全狀況的合法依據(jù)。
第十六條 拆改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有不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協(xié)議;需要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房屋技術資料。
申請人無法提交前款規(guī)定資料的,由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現(xiàn)場勘查、測試。
第十九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并出具符合實際情況的鑒定書。
第二十一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經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人員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收取鑒定費;收取鑒定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
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
因責任人引起的房屋結構安全鑒定,鑒定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進行監(jiān)察。
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應當具備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專業(yè)知識,熟悉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二十四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及房屋結構安全的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行勘查、測試,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做出說明,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察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和妨礙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房屋結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管理,定期對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有經營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規(guī)劃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不制止、報告違反本辦法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行為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有經營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房屋結構安全監(jiān)察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部門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結構安全,是指組成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板、柱等基本結構構件的安全。
本辦法所稱房屋技術資料,是指被鑒定房屋的設計資料、地質勘探資料、施工技術資料。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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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zhèn)和縣以下建制鎮(zhèn)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軍隊、宗教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縣(市、吉利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等城市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市房產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設、規(guī)劃、安全生產監(jiān)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房屋結構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房屋使用及裝飾裝修過程中,需要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等拆除(變動)非承重結構、增設構筑物明顯增大荷載可能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施工前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物業(yè)管理的,應當事先征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房屋原設計單位同意后向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二)使用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房的,應當事先向房屋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jù)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房屋原設計單位的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
第八條房屋使用過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物業(yè)管理規(guī)約,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將住宅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并按照《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九條有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情形之一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自然災害侵襲的;
(二)遭受爆炸、火災等破壞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十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酒店(含旅店、餐館)、商場(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禮堂(含會議中心)、候機(車、船)廳(室)等公共場所使用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房屋產權單位應當經常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對需要修繕的房屋應當及時修繕,同時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是指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尚需繼續(xù)使用的;
(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酒店(含旅店、餐館)、商場(店)、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禮堂(含會議中心)、候機(車、船)廳(室)等公共場所使用的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一半的;
(三)拆除、變動非承重結構,增設構筑物增大荷載的;
(四)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人為事故后出現(xiàn)異常,可能影響正常使用的;
(五)已出現(xiàn)危險癥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qū)周邊可能被損壞的;
(七)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前款第(一)、(二)項所稱的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鋼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5年,磚混結構房屋使用滿50年,磚木結構房屋使用滿40年,簡易結構房屋使用滿10年;前款第(六)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者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者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十四條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協(xié)議;
(二)房屋設計資料;
(三)地質勘察資料;
(四)施工技術檔案。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二)、(三)、(四)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xiàn)場查勘、測試。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到鑒定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鑒定完畢;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鑒定完畢;有明顯險情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六條鑒定房屋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派出2名以上鑒定人員進行。對復雜項目,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鑒定。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執(zhí)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涉及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十八條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填寫鑒定文書,簽發(fā)《房屋安全鑒定書》。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房屋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無理拒絕或者阻礙鑒定。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條房屋出現(xiàn)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現(xiàn)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二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能夠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xù)使用;
(二)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四)整棟危險房屋已無修繕價值,且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需要立即拆除的,責令予以整體拆除。
責令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不得出租,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城市危舊房屋改造,建設單位可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有關優(yōu)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按照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五)、(六)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導致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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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qū)改造、改善城市環(huán)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fā)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guī)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qū)(市)政府、市高新區(qū)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fā)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jù)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shù)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jiān)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shù)姆课菘梢哉蹆r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xù)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yè)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yè)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yè)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yè)承擔,施工企業(yè)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xù),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yè)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qū)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瑧敻鶕?jù)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jù)《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shù)?,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shù)淖≌课?,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y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shù)姆课萦稍凶馊顺凶?,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yè)”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yè)、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yè)并實行房屋補償?shù)?,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手續(xù),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xiàn)房的,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xié)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xié)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xié)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但拆遷規(guī)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jù)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xiàn)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jù)、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shù)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后發(fā)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fā)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jù)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xié)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jù)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jù)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jù)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jù)、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xié)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yè)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jù)、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jù)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j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yè)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guī)定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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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zhèn),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以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鑒定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shù)罔b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第八條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狀況;
(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fā)鑒定文書。
第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應做到專業(yè)技術配套。
鑒定人員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并取得鑒定作業(yè)證書。
第十一條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tǒng)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jù)當?shù)厍闆r,由鑒定機構提出,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鑒定危險房屋執(zhí)行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jié),房屋所有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并在當?shù)卣y(tǒng)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fā)生事故。
第二十條治理私有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治理時,其所在單位可給予借貸;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yōu)惠。
第二十二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骸?/p>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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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進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據(jù)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市區(qū)、馬尾區(qū)、郊區(qū)建制鎮(zhèn)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內的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危險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房屋安全鑒定的規(guī)定和辦法,檢查和督促危險房屋排險解危。
福州市危險房屋鑒定站(以下簡稱市鑒定站)是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導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專門辦事機構。負責對本市危險房屋進行鑒定和簽發(fā)危房鑒定文書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鑒定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房屋有困難,或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危房及危險程度的,應當及時向市鑒定站申請鑒定。
對拒不申請鑒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請鑒定。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請鑒定時,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租約或其他能證明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八條 受理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認為必須對房屋進行危房鑒定時,可以直接委托市鑒定站進行鑒定。
第九條 市鑒定站受理申請后,應在五十天內提出鑒定文書。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申請:申請人攜帶合法證件,填寫危險房屋鑒定申請表,并經單位或居委會蓋章后,到市鑒定站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
2、鑒定分析:鑒定人員根據(jù)危險房屋鑒定申請表,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深入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全面分析論證,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3、簽發(fā)鑒定文書。
第十一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以下辦法分別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排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必須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為一年。
第十三條 鑒定人員必須經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資格審查合格,并取得鑒定作業(yè)證書。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鑒定站可聘請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第十五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交納鑒定費用。鑒定費用按物價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鑒定危險房屋執(zhí)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十七條 市鑒定站必須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對所鑒定的全部房屋技術資料,均應存檔留底,分類長期保存。
第三章 危房治理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市鑒定站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修繕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撓,并應在鑒定文書發(fā)出三個月內,將危房治理情況報告市危險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私有危險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或所有權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各有關部門應憑鑒定文書給予支持,及時辦理,防止延誤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1、上級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應優(yōu)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計劃,優(yōu)先安排修繕資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2、市規(guī)劃部門和區(qū)城建部門應優(yōu)先審批修繕許可證或建筑許可證。
第二十條 對經濟確有困難,無力進行治理的單位或個人,銀行或有關單位優(yōu)先給予貸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費可以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私房所有人與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可以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的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憑鑒定文書給予優(yōu)惠。
1、拆除重建的面積與投資,計劃部門納入危舊房翻修改建項目并給予優(yōu)先下達。若超原建筑面積進行重建,超過部分的投資規(guī)模相應納入全民、集體所有制基建規(guī)模。
2、在計算繳納有關稅費基數(shù)時應扣除原建筑面積和投資。
第二十二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須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的;
2、不及時申報鑒定而倒塌的;
3、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1、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過允許荷載或重物沖擊影響結構的;
3、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結構異常、變形或對險情不及時申報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6、行為人由于打樁、開挖、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履行共同治理責任,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含單位法人與主要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為觀察使用和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必須進行加固、修繕處理,并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同意后,方可進行租賃;經鑒定為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不得進行租賃。擅自租賃造成事故者,當事雙方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進行搶險解危,辦理有關手續(xù)時,因有關部門延誤時間造成事故者,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應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1、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件的;
2、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申請鑒定、治理、通報批評、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轄八縣(市)城鎮(zhèn)、工礦區(qū)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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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區(qū)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自治縣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危險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體負責轄區(qū)內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shù)胤课莅踩b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時,應持有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了解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三)現(xiàn)場察勘、測試,記錄各項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fā)鑒定文書。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執(zhí)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
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資格,經市、自治縣房產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作業(yè)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條 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應及時發(fā)出《房屋安全鑒定書》。《房屋安全鑒定書》按統(tǒng)一格式填寫,要做到項目齊全、術語統(tǒng)一、數(shù)據(jù)清楚、定性準確。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一條 對在建的和已拆除的房屋不做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申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交納鑒定費用。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鑒定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受理涉及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有必要的,還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危險的房屋必須采取措施進行加固和修繕,并登記造冊,每年將當年危險房屋及處理情況上報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在暴風、雨雪季節(jié),房屋所有人應加強巡查,提前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在市、自治縣(區(qū))政府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已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和修繕。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避免延誤時間發(fā)生事故。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對調處意見不服的,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
第十八條 已經鑒定的危險房屋需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yōu)惠。
第十九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房屋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的;
(二)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的;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為人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所列行為,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鑒定申請書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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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明故城墻以內、周公廟軸線建設控制區(qū)及城市道路紅線、綠線控制區(qū)和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規(guī)劃區(qū)域內(以下簡稱城區(qū))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房,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qū)危房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辦)具體實施城區(qū)危房管理,組織危房鑒定等工作。
第五條城區(qū)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請危房鑒定,應當提供危房鑒定書面申請及戶口簿、土地證、房產證、危房彩照等資料。房屋征收辦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建筑設計等單位進行鑒定。
第六條房屋征收辦組織危房鑒定應當依據(jù)《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并按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
第七條經鑒定屬危房的,房屋征收辦應當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第八條經鑒定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結論及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房所處區(qū)域已列入政府征收規(guī)劃且危房所有人不愿修繕的,危房所有人可與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約定危房所有人享受該區(qū)域房屋正式征收時同等安置補償待遇,領取搬遷費、臨時安置等費用(按房屋建筑面積每月5元/平方米計算)。危房所有人應在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15日內自行拆除危房。
第九條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的危房及其所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和處置。
第十條危房征收及管理資金由市財政列支,實行專戶管理。市審計部門按規(guī)定對危房管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危房管理工作實行全程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