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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拖拉機租賃合同書 第2篇拖拉機保險條款 第3篇拖拉機買賣合同 第4篇拖拉機保險條款(1993) 第5篇拖拉機保險合同模板 第6篇拖拉機出售合同書 第7篇拖拉機保險合同 第8篇20xx年拖拉機保險合同 第9篇拖拉機保險合同條款 第10篇農用拖拉機租賃合同 第11篇拖拉機出租合同 第12篇拖拉機租賃合同 第13篇2023年拖拉機保險合同范本
第1篇 拖拉機租賃合同書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設備特簽訂本合同。
一、機械設備概況
名稱:________型號:________
數量:一臺
二、設備使用地點及工程目:
本租賃設備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道路改建工程。
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甲方擁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
2、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擁有該租賃設備的使用權。
四、甲方為乙方配備該設備操作手,由甲方負責該設備操作人員工資和購買相關的保險,甲方應對設備的安全行使以及自己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負責。
五、租賃期限及租金結算方式: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租賃,至乙方認為可以不用為止,租賃方式為月租,施工期間燃料油由乙方提供,各種潤滑油由甲方負責。
2、租賃期間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由乙方安排,甲方必須服從乙方有關機械管理人員安排。設備的租賃費按月租結算6500元/月大寫:陸仟伍佰元/月不夠一個月的,按折合天數計算。
六、租賃設備的運輸、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租憑期間費用:
1、設備在租賃期間乙方擁有使用權,但實際操作由甲方機手負責。甲方機手應做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tài),保證設備每天能正常使用。
2、設備若因故障或機手等原因,月工作量不能正常使用滿30天,乙方則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給甲方。
3、設備一個月中因故障或機手原因停機次數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扣半個月租金,如果一個月中因故障停機次數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4、租憑期內該設備所產生的維修費、保養(yǎng)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的義務與責任:
1、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設備。
2、設備進入乙方施工現場后,甲方機手應服從乙方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與指揮,并遵守乙方施工現場的規(guī)章制度;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3、甲方機手應按設備操作規(guī)程施工。
八、乙方的義務:
1、乙方負責設備在施工現場的看護和保管
2、乙方負責為施工機械提供合格的燃油,
3、為乙方提供食宿。
九、安全責任
1、設備性能原因造成意外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
2、機手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違反乙方的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
3、因乙方違法指揮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賃設備上隨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賃設備進行轉租或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甲方需調回設備或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乙方書面提出。
4、若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調回所租設備。
十二、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根據《民法典》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睢縣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由法院判決。訴訟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壹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1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承租方出租方
代表人:代表人:
電話:電話:
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2篇 拖拉機保險條款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二、酒后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yè)、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yè)、場院作業(yè)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yè)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脫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后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yè)、場院作業(yè)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用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tài)。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yōu)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xù)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優(yōu)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xù)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臺,無賠款優(yōu)待分別按臺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篇 拖拉機買賣合同
2023拖拉機買賣售車方(甲方):_____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車主的拖拉機:_____________牌號_____________;發(fā)動機號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_____________(人幣),大寫_____________。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xù)及車輛的合法性、《車輛轉讓協議書》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所發(fā)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xù)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yǎng)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fā)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_____________購車方(乙方):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第4篇 拖拉機保險條款(1993)
拖拉機保險條款①
(①:199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 ,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 意外事故 (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 賠償金 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二、酒后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yè)、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 保險合同 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yè)、場院作業(yè)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yè)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脫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后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 法規(guī) 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yè)、場院作業(yè)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 醫(yī)療費用 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tài)。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yōu)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xù)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優(yōu)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xù)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臺,無賠款優(yōu)待分別按臺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fā)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fā)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 拖拉機保險費率表
科 類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三者責任險
基本保險費
(元)
費率
(%)
固定保險費(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萬
元,非道路事故人身傷
害賠償限額5千元
每次事故無限額,
非道路事故人身傷
害賠償限額1萬元
手扶拖拉機
30
0.5
50
70
小四輪拖拉機
35
0.5
50
70
大中型拖拉機
45
0.6
95
120
注:表列以外的拖拉機由各保險公司另行訂費,并將型號、規(guī)格、保費(含計算辦法)等在“特別約定”欄中注明。
第5篇 拖拉機保險合同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第五章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六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fā)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fā)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第九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第6篇 拖拉機出售合同書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的拖拉機:牌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大寫。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xù)及車輛的合法性、《車輛轉讓協議書》負責(包括該車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所發(fā)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xù)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yǎng)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fā)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地址:地址:
簽定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 拖拉機保險合同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
(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第8篇 20xx年拖拉機保險合同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fā)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fā)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第9篇 拖拉機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 保險合同 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
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 意外事故 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訴訟費用 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 精神損害賠償 ;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 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fā)生第五條(一)的1、2、一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fā)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
保險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費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 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廠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第10篇 農用拖拉機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設備特簽訂本合同。
一、機械設備概況
名稱:________型號:________
數量:一臺
二、設備使用地點及工程目:
本租賃設備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道路改建工程。
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甲方擁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
2、乙方僅在租賃期內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擁有該租賃設備的使用權。
四、甲方為乙方配備該設備操作手,由甲方負責該設備操作人員工資和購買相關的保險,甲方應對設備的安全行使以及自己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負責。
五、租賃期限及租金結算方式: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開始租賃,至乙方認為可以不用為止,租賃方式為月租,施工期間燃料油由乙方提供,各種潤滑油由甲方負責。
2、租賃期間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由乙方安排,甲方必須服從乙方有關機械管理人員安排。設備的租賃費按月租結算6500元/月大寫:陸仟伍佰元/月(人民幣)不夠一個月的,按折合天數計算。
六、租賃設備的運輸、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租憑期間費用:
1、設備在租賃期間乙方擁有使用權,但實際操作由甲方機手負責。甲方機手應做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tài),保證設備每天能正常使用。
2、設備若因故障或機手等原因,月工作量不能正常使用滿30天,乙方則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給甲方。
3、設備一個月中因故障或機手原因停機次數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扣半個月租金,如果一個月中因故障停機次數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4、租憑期內該設備所產生的維修費、保養(yǎng)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的義務與責任:
1、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設備。
2、設備進入乙方施工現場后,甲方機手應服從乙方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與指揮,并遵守乙方施工現場的規(guī)章制度;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3、甲方機手應按設備操作規(guī)程施工。
八、乙方的義務:
1、乙方負責設備在施工現場的看護和保管
2、乙方負責為施工機械提供合格的燃油,
3、為乙方提供食宿。(不扣伙食費)
九、安全責任
1、設備性能原因造成意外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
2、機手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違反乙方的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
3、因乙方違法指揮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十、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賃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賃設備上隨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賃設備進行轉租或抵押,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若甲方需調回設備或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乙方書面提出。
4、若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調回所租設備。
十二、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根據《民法典》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睢縣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由法院判決。訴訟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十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合同壹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1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甲方)
代表人:代表人:
電話:電話:
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11篇 拖拉機出租合同
2023拖拉機出租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及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特制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租房屋位置、面積與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1.2上款所稱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場地、房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許乙方提前進駐裝修,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該期間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滿前兩個月,若乙方希望繼續(xù)承租,應書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yōu)先考慮乙方的承租權利,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續(xù)租手續(xù),逾期告知視為放棄。
2.3在合同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租賃標的物滅失或不適于繼續(xù)使用,本合同自發(fā)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額為:元人民幣(¥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條:履約保證金
4.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同時繳納元履約保證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約退還房屋并結清各項費用。乙方若有欠款現象(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煤氣費、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等),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應及時補足。若無任何欠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后15天內,無息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導致合同解除、終止的,甲方將不予返回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租賃該房屋的相關規(guī)定
5.1在乙方如約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費用。
5.2乙方負責出租房屋內財產設施的保管和保險。
5.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免責,并互相協助爭取相應補償。
第六條:房屋的裝修和維護保養(yǎng)
6.1甲方負責該房屋的建筑質量達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統(tǒng)、電力供應及供暖系統(tǒng)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額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后即可進駐裝修。乙方裝修不得拆改主體結構,在地面、墻體及棚頂打釘鉆眼加大荷載時不得損壞建筑的結構;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內設施。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合同期內,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約保證金等其他費用超過15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因乙方違約而導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繳納的房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7.3雙方在合同期內,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金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處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十五日交還該房屋,并將存放的自有財產物資及時處置。如逾期不歸還或未處置的財產物資,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代為處置。
第九條:適用法律及爭端解決
9.1雙方產生爭端,應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通則
10.1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第12篇 拖拉機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 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相關 法規(guī) 及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特制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租房屋位置、面積與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1.2上款所稱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場地、房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許乙方提前進駐裝修,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該期間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滿前兩個月,若乙方希望繼續(xù)承租,應書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yōu)先考慮乙方的承租權利,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續(xù)租手續(xù),逾期告知視為放棄。
2.3在 合同履行 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租賃標的物滅失或不適于繼續(xù)使用,本合同自發(fā)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額為:元人民幣(¥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條: 履約保證金
4.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同時繳納元履約保證金。
4.2在本 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約退還房屋并結清各項費用。乙方若有 欠款 現象(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煤氣費、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等),甲方有權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應及時補足。若無任何欠款,甲方應在本 合同終止 后15天內,無息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導致合同解除、終止的,甲方將不予返回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租賃該房屋的相關規(guī)定
5.1在乙方如約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費用。
5.2乙方負責出租房屋內財產設施的保管和保險。
5.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免責,并互相協助爭取相應補償。
第六條:房屋的裝修和維護保養(yǎng)
6.1甲方負責該房屋的建筑質量達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統(tǒng)、電力供應及供暖系統(tǒng)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額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后即可進駐裝修。乙方裝修不得拆改主體結構,在地面、墻體及棚頂打釘鉆眼加大荷載時不得損壞建筑的結構;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內設施。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合同期內,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約保證金等其他費用超過15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因乙方違約而導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繳納的房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7.3雙方在合同期內,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金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處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十五日交還該房屋,并將存放的自有財產物資及時處置。如逾期不歸還或未處置的財產物資,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代為處置。
第九條:適用法律及爭端解決
9.1雙方產生爭端,應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通則
10.1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年月日
第13篇 2023年拖拉機保險合同范本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拖拉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行駛的輪式拖拉機。本保險合同也適用于輪式收割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拖拉機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拖拉機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機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保險拖拉機的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拖拉機,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七)保險拖拉機所載貨物掉落、泄漏、撞擊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保險拖拉機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拖拉機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保險拖拉機拖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拖帶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拖拉機;
(五)保險拖拉機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拖拉機;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拖拉機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輪式拖拉機保險期限為一年,收割機保險期限為一個月,均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拖拉機行駛證和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拖拉機或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拖拉機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拖拉機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拖拉機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保險拖拉機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3%。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1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拖拉機發(fā)生第五條(一)的1、2、3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10%。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yè)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拖拉機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拖拉機發(fā)生全部損失時,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拖拉機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