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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定義與分類
1. 壓力容器是指用于承載氣體或液體,并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內部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封閉設備。
2. 根據使用性質,壓力容器可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根據壓力等級,分為低壓、中壓、高壓和超高壓容器。
二、設計與制造
1. 設計應依據相關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考慮容器的工作條件、材料性能、制造工藝等因素,確保安全可靠。
2. 材料選擇應滿足耐腐蝕、耐高溫、高強度等要求,且需有合格的材質證明。
3. 制造過程中,焊接質量至關重要,焊工需持證上崗,焊接過程應嚴格監(jiān)督和檢驗。
三、檢驗與驗收
1. 制造完成后,壓力容器應進行無損檢測、壓力試驗和外觀檢查,確保無缺陷、無泄漏。
2. 驗收時,需提交完整的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紙、材料證書、焊接記錄、檢驗報告等。
四、安裝與使用
1. 安裝前,應確認壓力容器與基礎匹配,地基穩(wěn)固,連接管道、附件無誤。
2. 使用中,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監(jiān)測運行參數,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五、安全管理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
2. 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防止超壓、超溫運行。
六、定期檢驗與改造
1. 壓力容器應按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應及時維修或改造。
2. 改造須經專業(yè)設計單位進行,改造后應重新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報廢處理
1.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無法修復的安全隱患,應按程序進行報廢處理。
2. 報廢前,需消除容器內壓力,妥善處理殘余介質,確保安全。
標準
本規(guī)程參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壓力容器設計規(guī)范》等相關國家標準執(zhí)行,同時結合企業(yè)實際運營情況,旨在保障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性和合規(guī)性。所有涉及壓力容器的活動均需嚴格遵守本規(guī)程,確保人員安全,提高設備使用壽命,維護企業(yè)穩(wěn)定運營。
壓力容器技術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冶金工業(yè)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以下簡稱《容規(guī)汩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冶金行業(yè)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冶金行業(yè)內符合《容規(guī)》管轄范圍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 第3條下列設備或構件應參照壓力容器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和驗收,并參照本規(guī)程進行使用管理:
1.正常操作為常壓,而短時噴出物料時,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陽的容器.如煉鋼、煉鐵用的噴補罐、噴續(xù)罐、脫硫、脫磷的噴粉設備,以及各類氣壓輸送物料的壓罐、壓槽等;
2.冶煉工藝過程中的承壓設備,如壓力超過0.1m陽的高爐爐頂、熱風爐、除塵器、洗滌塔等口 第4條生產和工藝設備上裝設的,主要用于冷卻并附帶回收一些熱能的汽化冷卻裝置,如平爐爐門框、平妒頂拱角梁、電爐蓋、加熱爐的管式支撐、球團豎爐汽化冷卻梁等,均承壓且產牛蒸汽,i可參照鍋爐的技術雯求進行設計、制造和驗收。 第5條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現(xiàn)場組焊和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行級以i:(命行級)勞動部f l必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書,方可承拉批準范圍內相應的壓力容器業(yè)務王作。 第6條從事壓力容器制造、現(xiàn)場組焊和修理的焊工,必須持有勞動部f l銀發(fā)的《鍋爐!i{力容協(xié)焊i: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內進行與其合格項目相應的焊接工作。 第7條從事壓力容器檢驗和檢測的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簽發(fā)的《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證》和《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并在其有效期內承擔與其資格證15相應的工作門 第二章材料 第8條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現(xiàn)場組焊、修理所選用的材料,其質址規(guī)格以放檢驗!但符合《容規(guī)》有關規(guī)定。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施工)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上注明。 第9條壓力容器受壓元件使用新材料,必須經冶金部審杏,并報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10條焊接材料的選用,應根據母材的化學成份、力學性能、焊接性能、焊后熱處理要求以及耐高溫、耐低溫、耐腐蝕等使用條件綜合考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情況下,應保證使用狀態(tài)下的接頭抗拉強度、夏比沖擊值不低于母材相應標準規(guī)定的下限值;
2.焊接低合金耐熱鋼和不銹鋼的焊接材料,應保證焊縫金屬的錯、鎮(zhèn)、鋁含量不低于母材標準的下限值;
3.第二類和第三類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應采用低氫型焊接材料;
4.鐵素體鋼之間的異種鋼焊接,一般選用主要合金元素含量介于兩者之間或接近二者問合金含的焊接材料;
5.鐵素體鋼與奧氏體鋼之間的異種鋼焊接,應選用適合異種鋼焊接的焊條;
6.復合鋼板焊接,在過渡層應考慮使用異種鋼焊接工藝方法。 第11條焊接鋼制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碳鋼焊條》、gb5118《低合金鋼焊條》鋼焊條》等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焊接用鋼絲》及gb4242《焊接用不銹鋼絲》等的規(guī)定。 第12條壓力容器材料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材料訂貨、檢驗、保管、發(fā)放租使用的制度單獨制定驗收、保管、烘干、發(fā)放和回收制度。 第13條驗收或復驗合格的人庫材料,應加蓋“合格材料的印記人庫;不合格的材料.應及時注明標記.并予以隔離。 第14條壓力容器材料必須與其他材料分開保管,應按牌號、規(guī)格、材質分類存放,標記要鮮明。 第15條標記移植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材料下料前必須進行標記移植,并標明檢驗人員編號,移植標記必須經材料責任人員確認后方可下料;
2.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加工時,應保留材料標記;如果鋼材標記不可避免被切掉.必須將標記移植到工件上;移植后的標記應清晰、明顯、持久,顏色應與原標記相同,字跡要工整,模糊或涂改的均無效:
3.焊接材料標記的移植,可用掛牌方式進行。 第三章設計 第16條壓力容器設計必須符合《容規(guī)》及有關標準、規(guī)范。容積大于等于0.025m
3、 小于0.45曠的壓力容器,可參照gb150《鋼制壓力容器》進行設計。 第17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裝置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 第1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溫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該材料所允許的最高或最低適用溫度。 第19條壓力容器設計,應根據介質特性和安裝地點的情況,考慮有關防震、防雷、防火、防風、防靜電、防護圍墻以及壓力容器檢驗所需的供排水、電源、基礎沉降等問題。 第20條壓力容器應在頂部設置排氣孔,底部設置排放孔。 第21條大型壓力容器附設的天橋、步道、欄桿、扶梯等,應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 第22條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對“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和產品銘牌的安裝應提出要求,并在圖紙上表達。 第23條壓力容器設計圖上必須有設計、校對和審核人的簽字。第
一、二類壓力容器的總圖必須有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簽字,第三類壓力容器的總圖必須有單位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總圖(藍圖)上必須直接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印單上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的編號和批準日期。 第24條通用性壓力容器設計,必須經主管部門召開設計審查會通過。 第25條壓力容器設計條件應包括:介質名稱及重度;容器工作壓力、五作溫度和有效容積;接管用途、管徑、方位和聯(lián)接方式:容器安裝地的地質、氣候條件等。 第26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總圖和受壓元件圖以及強度計算書。 第27條設計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設計圖樣,對中壓以上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還應向用戶提供強度計算書。用戶要求提供的其他設計文件,應在合同中注明。 第2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容器參數:名稱、類別、容積、外形尺寸、設計溫度、工作溫度、設計壓力、工作壓力、介質、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供貨狀態(tài)、容器凈重、焊縫系數和腐蝕裕度等;
2.管口表;
3.技術條件:如焊接材料選擇、鋼板探傷及熱處理的要求;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和無損檢測的方法、標準、比例和合格等級;容器安裝要求(包括起重、吊裝)等;
4.特殊技術要求:如遇壓力容器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由于技術原因不宜進行液壓試驗、因生產連,應在總圖中注明安全 第29條設計圖紙一般不準復用,如復用,應經原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30條國外引進裝置的壓力容器圖紙,必須由國內具有相應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制造與現(xiàn)場組焊 第31條制造單位(含現(xiàn)場組焊,下同)必須嚴格執(zhí)行《容規(guī)》及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制造的規(guī)范、標準,嚴格按圖紙及技術條件制造。不符合本規(guī)程第23條規(guī)定的設計圖樣,制造單位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第32條制造單位需要修改原設計或材料代用,必須事先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取得設計修改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作詳細記錄。 第33條制造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產品和現(xiàn)場組焊要求相適應的工裝設備、檢驗設備,以及其它輔助器具等,并保持完好狀態(tài)。 第34條下料成型、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和耐壓試驗等工藝指導書,必須由各質量保證系統(tǒng)責任人員編制,由質量保證工程師審核確認,然后付諸實施。制造過程中如需要變更,必須由原編制者提出書面資料,重新確認,并存檔。 第35條制造壓力容器用的材料,在下料前應認真核對用料的正確性,核對牌號、爐號、批號和理化性能,做到準確無誤。 第36條壓力容器施焊前,應按國家有關焊接工藝評定標準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提出完整的評定報告,并制訂焊接工藝規(guī)程。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應由制造單位的焊工焊接,不允許用外單位的焊工代焊。 第37條施焊前應將坡口表面的油、銹、臟物等清除干凈,坡口兩側各10~20mm范圍內的氧化皮應打磨干凈。不銹耐酸鋼坡口兩側各100mm范圍內應涂上白歪粉,以防止焊渣飛濺沾附在鋼板上。焊接前,焊接材料和焊劑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烘干,焊絲必須除油和去銹。 第38條在壓力容器上局部施焊,其焊接工藝、焊接材料應與壓力容器主焊縫相同。 第39條焊縫返修,應由質量保證體系的焊接責任人員制定返修措施,經質量保證工程師確認后才能實施。 第40條焊接環(huán)境出現(xiàn)下列情況,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否則禁止施焊:
1.手工焊時,風速注10m/s;
2.氣體保護時,風速》2m/s;
3.相對濕度>90%;
4.下雨;
5.下雪。 當焊接環(huán)境溫度低于0℃時,應考慮在始焊處1∞mm范圍內預熱到15℃以上。 第41條壓力容器應按設計圖樣和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42條制造單位必須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并確保正常運轉,同時接受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43條制造單位應不斷完善規(guī)章制度,嚴肅工藝紀律,加強質量控制點檢查,保證產品質量。 第44條制造工序必須進行中間檢驗,對質量控制卡上各工序的實際質量情況進行檢驗和簽證,不合格者不得向下一道工序流轉。 第45條產品出廠(或交工)前的檢驗,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產品的銘牌、標記和出廣(或交工)文件是否齊全、正確;
2.外觀質量、幾何尺寸是否符合相應標準,焊工標記是否符合要求;
3.焊接工藝評定、熱處理和無損檢測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并符合要求;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46條壓力容器的油漆、包裝和運輸,應按jb2536《壓力容器油漆、包裝、運輸》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7條壓力容器出廠或交工;制造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容規(guī)》第58條所要求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五章訂貨與驗收 第48條使用單位訂購壓力容器,必須向國內具有相應壓力容器制造資格的廠家訂貨,器,必須按照《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49條非標準壓力容器的訂購,應由使用單位提供使用條件,委托有相應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然后由使用單位與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制造廠家簽署訂貨合同。 第50條從自外引進壓力容器(含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應征求企業(yè)壓力容器主管部門的意見,制造國采用的設計規(guī)范、標準的條款與我國《容規(guī)》發(fā)生矛盾時,原則上應以《容規(guī)》為準。 第5l條從國外引進二手成套設備中含有壓力容器,應索取壓力容器必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52條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履行驗收手續(xù),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第53條大型或成套設備中的壓力容器驗收,應有設計、制造、施工、使用單位以及當地勞動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54條現(xiàn)場組焊壓力容器的分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3耐壓試驗和竣工驗收,還應有當地勞動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55條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制作壓力容器,或從外國引進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酌情指派專業(yè)人員參加監(jiān)造、驗收。 第56條單體壓力容器到貨后,必須經開箱檢驗合格,方可人庫。開箱檢驗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按裝箱單清點箱數和總件數;
2.每個包裝箱的實物與數量,是否與該裝箱單注明的內容相符;
3.容器本體及零部件有元損壞;
4.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5.提供的實物是否與圖紙相符,并滿足質量標準要求。 丘吉34122:
1、 2212號,;應在單體重收合格的基則上進行馴的主要內在至少應伽:
2.器與系統(tǒng)相銜接的配件是否配套;
3.制造廠組裝的配件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第58條進口壓力容器的驗收,應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59條壓力容器安裝驗收,必須按設計單位提供的和經使用單位確認的施工圖、安裝說明書、安裝精度允許值、目標值及檢測標準逐項檢查。 第60條驗收完畢,所有技術資料及壓力容器附帶的專用工具,施工單位應移交使用單位管理。原始圖紙資料應存檔。 第六章使用與管理 第61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領導,必須重視壓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1.企業(yè)經理(廠、礦長)的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法規(guī)、標準和上級有關指示,必須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列人工作議程; ②安排生產計劃時,應為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條件。
2.企業(yè)主管壓力容器領導的職責: ①對本企業(yè)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有全面責任; ②及時準確地批轉國家各部門頒發(fā)的有關壓力容器文件、規(guī)程、管理辦法等,結合本企業(yè)實際情況,組織有關 職能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定期檢查執(zhí)行情況,組織總結交流; ③組織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62條企業(yè)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應由安全、設備(或機動)部門指派專人負責,并做到分工明確,主要職責如下:
1.積極宣傳貫徹壓力容器安全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定等,并監(jiān)督有關單位執(zhí)行;
2.負責組織制定或審定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的設計、引進、制造、安裝、檢驗、修理、改造及報廢等有關方案的審查,竣工驗收及試車。
4.監(jiān)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掌握壓力容器的技術狀況,及時處理各種隱患,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和違章指揮的行為,有權停止危險設備運行;
5.編制、審批壓力容器年度定期檢驗、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6.負責壓力容器的建檔、技術資料管理和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取證工作;
7.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焊工、操作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辦理取證手續(xù),有權制止無證人員操作;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按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上報所要求的事故資料及報告:
9.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所要求的統(tǒng)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63條壓力容器較多的大中型企業(yè),應視需要設置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與裝置,負責本企業(yè)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第64條新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65條在用壓力容器應采取措施(如測給補圖、內外部檢驗、無損探傷、材質化驗、水壓試驗等),補齊登記建檔必需的圖紙和資料,逐臺登記并辦理使用證。 第66條每臺壓力容器必須建有獨立的技術檔案,應有專人管理,技術檔案應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原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資料(總圖、受壓元件圖等)和制造組焊資料(竣工圖、設計、安裝、使用說明、質量證明書等):使用記錄資料包括操作條件(工作壓力、工作溫度及波動范圍、介質特性等)、使用情況(開始使用日期、每次開停機日期和變更使用條件情況等)、檢驗檢修記錄(日期、內容、結果)和事故記錄等。 第67條變更壓力容器的主要參數(如容積、介質、溫度、壓力或用途)應逐級申報、逐級審批。關系重大的變更,應先做試驗,并經技術鑒定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68條壓力容器過戶時,調出單位應提供設計、制造、安裝的原始資料和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事故等記錄,并應辦理注銷手續(xù);調人單位應重新登記辦證。 第69條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變更時,應及時辦理有關于續(xù)。 第70條壓力容器經鑒定報廢后,應及時注銷,并不得再承壓使用。 第71條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認真編制和執(zhí)行檢驗計劃,并將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第72條不能按期檢驗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前向企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充分理由、延續(xù)使用期內的安全措施和延期檢驗時間。 第73條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74條有條件的單位,可成立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培訓焊工。 第75條選送符合壓力容器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報考條件者,參加冶金部或勞動部門組織的取證培訓。第76條對壓力容器管理工作人員,應進行職業(yè)道德、規(guī)程、條例、專業(yè)技術和業(yè)務知識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77條凡有關壓力容器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應及時總結交流。 第78條容器使用單位,應于年底將當年的各種容器數量逐級統(tǒng)計上報,第一次一 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附件1的規(guī)定,以后每年只須上報容器總數和報廢、更新情況。 第79條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容器的類別、介質與不同的生產工藝條件,編制安全、操作和維護規(guī)程。 第80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fā)生危及安全的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采取緊急處理措施,;許再次開車。 第81條壓力容器異常停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等確認具備啟動條件后,方能允許再次開車。 第82條采用不停車帶壓堵漏技術,必須在試驗成熟的基礎上,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相應的安全措施還必須經安全部門確認。 第83條停用、備用壓力容器的保養(yǎng),應根據使用情況、構造特點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分別采用干式、濕式或惰性氣體保養(yǎng)方法。無論采用哪種維護保養(yǎng)方法,均必須保證容器本體、法蘭、閱門、管件及安全附件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84條壓力容器的避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85條壓力容器外壁的防護漆或保溫層應保持完好,色帶和安全標志應符合gb723l《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和gb2894《安全標志》的規(guī)定。 第86條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后.有關領導仍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有權越級上報:
1.壓力容器處于異常狀況,隨時可能發(fā)生事故;
2.壓力容器長時間在超過設計運行參數和情況下運行;
3.壓力容器受到意外損害仍不停車檢查;
4.壓力容器已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未辦理任何延期檢驗子續(xù).又不進行檢驗;
5.隱瞞重大事故,不按規(guī)定上報。 第七章定期檢驗 第87條在用壓力容器應按《容規(guī)》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應由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負責進行。險驗工作必須符合《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及有關標準、技術條件和設計的要求。使用單位對檢驗工作應予配合。 第88條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工作的質量,檢驗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完畢應按規(guī)定的格式及時出據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的可靠性負責。檢驗報告應由檢驗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加蓋檢驗單位印章。 第89條空氣分離裝置冷箱內的壓力容器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冶金機械功力技術規(guī)程》中所規(guī)定的大修周期和該容器的安全技術狀況綜合考試確定,檢驗項目以外部檢查和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進行硬度測試和表面探傷,并結合大修進行壓力試驗。 第90條瓶式皮蝶貯能器的壓力試驗,可結合系統(tǒng)耐壓試驗進行。 第91條水冷式焦爐t升管,因生產連續(xù)性無法檢驗,使用單位可根據使用情況采取更換措施。 第92條液氧、氮、氫儲罐(槽)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和壓力試驗,必須加強外部檢查,遇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93條關鍵性大型壓力容器,如缺陷處理技術難度高、生產上不允許較長時間停車檢修、用常規(guī)的方法或經驗難以確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較高科學研究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可進行安全評定。 第94條需要作安全評定的在用容器,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相企業(yè)所在省級勞動部門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95條負責安全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和安全評定結論負責。容器的無損檢測工作,應由具有1級資格的無損檢測人員審核。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必須經安全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并蓋章,在主送委托單位的同時,報送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八章修理與改造 第96條承擔壓力容器修理(含技術改造,下同)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裝設備、檢測手段和技術力量,并按修理施工方案應經企業(yè)負責壓力容器的有關部門同意和批準,重大修理和第三類容器的修理,還應報勞動備案。 第97條壓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與原壓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適應。 第98條壓力容器拆裝應注意保護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屬墊片一般不得重復使用。選用墊片時,應考慮介質的耐腐蝕性。 第99條修理時應做好修理記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修補部位、修補方法、修補工藝、焊工代號及檢驗記錄等 第100條壓力容器修補部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無損檢測:
1.經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應用磁粉中滲透探傷檢查,以確認缺陷是否徹底清除; 探傷檢查;
2、 用焊接方法修補的部位,焊補深度
(從鋼板表面算起)超過3mm的,除進行表面控傷檢查外,還應進行射線控傷檢查;
3.焊縫內部缺陷返修的部位,必須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 無損探傷的方法及合格級別應符合有關標準。 第101條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焊接修補工作完成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第102條壓力容器修理工作結束,使用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修復的容器進行驗收。壓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驗收,還應檢查與系統(tǒng)的銜接質量,確認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條驗收時修理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1.修理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
2.修補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4.焊補工藝評定報告及修理記錄;
5.檢驗報告(包括無損檢測、耐壓試驗等報告)。 第九章檢驗和修理的安全要點 第104條承擔檢驗或修理的單位,應根據委托單位的安全規(guī)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單位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委托單位應協(xié)助、配合檢修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條壓力容器檢驗和修理前,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好檢修任務交接書。任務交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清掃、抽堵盲板、介質置換、更換零部件、檢修部位等具體事項和要求。 第106條被檢修容器的溫度和壓力必須降(或升)至常溫、常壓,并經有關部門和檢修人員確認后,方可進行檢驗和修理。 第107條容器內部介質排凈后,必須切斷與其聯(lián)系的氣、水、風、電等管線,經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加設明顯的隔斷標志。 第108條容器抽堵盲板,應制定具體方案,并專人負責登記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記盲板的數量、位置、作業(yè)時間和人員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記。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抽。 第109條容器周圍若存在助燃、易燃物質及其管道設備,必須設有符合安全距離的隔離屏障。 第110條盛裝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質和強腐蝕性介質的容器,必須采用有效方法進行置換、中和、消毒和清洗,確保人身安全。 第111條采用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處理后的容器,檢修人員進入之前應取樣分析,其結果必須經安全部門認可,以確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2條容器內檢修用的照明燈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12v),照明行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金屬機架,應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絕緣。 第113條檢修用的腳手架和吊架,必須能承受足夠的重量。腳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屬管。腳手架的高度和寬度應便于安全作業(yè),并加設安全防護欄桿。木質腳手架踏腳板的厚度不應小于40m刀,斜坡道板厚應不小于50mm。 第114條腳手架應與容順或建筑物連接牢固,禁止將腳手架直接塔靠在不牢固的結構上,也不應將腳手架和腳手板固定在欄桿、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結構上。 第115條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裝設臨時照明電線時,木、竹腳手架應加絕緣子設橫擔。 第116條檢驗和修理單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qū)域內動火(含打磨,下同)必須事先按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動火早請手續(xù),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申請書應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等。 第117條動火地點如果影響臨近車間、部門的安全,應由動火單位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與這些車間、部門取得聯(lián)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時應在動火證上會簽意見。 第118條容器內及其周圍環(huán)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質含量.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合格后作業(yè)人員方可進入工作,在工作期間還應定期取樣分析。 第119條在緊急情況下,作業(yè)人員可佩戴防毒面具進入容器內作業(yè),但事前必須嚴格檢查防毒面具,確認完好,并規(guī)定在容器內的停留時間,嚴密監(jiān)護,輪換作業(yè)。 第120條進入容器作業(yè)的人員.應正確齊全地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121條容器內外應有可靠的聯(lián)絡信號。容器內有人工作期間,容器外應有熟悉急救知識的人員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應隨時注意容器內人員的情況,不準擅離崗位。 第122條容器內作業(yè)人員,不準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準用空氣以外的其他任何氣體來通風。 第123條容器內發(fā)生窒息、中毒事故,搶救人員必須佩戴好氧氣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帶等防護器具,方可進入容器搶救。 第124條檢測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技術與防護技術,探傷前應充分做好探傷準備工作。射線探傷機工作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工作人員也必須在安全距離以外a 第125條容器現(xiàn)場射線探傷時,應有劑量儀器監(jiān)測,周圍應拉紅白三角帶標志,告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yè)區(qū),并應有監(jiān)護人員在場。 第十章安全附件 第126條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測溫裝置、減壓裝置、自動保護聯(lián)鎖裝置等安全附件,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
2.設計、制造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等規(guī)定;
3.出廠應有合格證,合格證上必須有質撾檢查員和檢查部門的印章,并注明檢驗日期;
4.應在明顯部位標上用耐腐蝕材料和l作的金屬銘牌;
5.應有使用說明書,說明書應有對運輸、保存、使用和圖樣的說明及試驗記錄等內容。 第127條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校驗,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校驗資料應存入容器檔案。 第128條下列壓力容器,必須裝設安全閥:
1.在生產過程中兇物料的化學反應可能使內壓增加的容器;
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3.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5.設計要求裝設安全閥的容器。 第129條選用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能力必須大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計算方法參照《容規(guī)》附件5;
2.開啟壓力應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且不得超過設計壓力。 第130條裝設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闊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合格后,方準安裝。
2.應鉛直裝設在容器氣相空間部位上.或裝設在與容器氣相空間相連通的進氣管道上。
3.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通孔及其連接管,必須暢通無阻,其截面應不小于安全闊的進口面積。
4.容器的一個連接口上若裝設數個安全閥,則此連接口的人口截面積應不小于數個安全閥的進口總面積。
5.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宜裝設截止閥,特殊情況下必須裝設截止閥時,應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閥的結構尺寸,應能保證安全閥正常運行; ②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放位置,并加鉛封; ③指定專人操作,并應有運行負責人在場.凡動用此截止閥,都應有記錄。
6.安全閥排放口應有足夠的截面積,以免排放受阻。介質為易燃或介質毒性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應在安全闊的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7.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調試。 第131條安全閥應定期檢驗,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校驗所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級。安全閥在線調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閱校驗調整后應加鉛封。 第132條下列情況的壓力容器,應裝設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裝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滿足瞬間泄壓的要求;
2.工作介質會導致沉淀、聚合、結晶、腐蝕等現(xiàn)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裝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條件不允許工作介質滲漏。 第133條選用瀑破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積和厚度的計算,參照《容規(guī)》附件5的規(guī)定;
2.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爆破片爆破后.應能迅速泄放容器內的壓力;
3.如果工作介質為易燃介質,選擇爆破片材料時,應考慮避免其動作或排出介質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積聚靜電的問題;
4.選用拱形金屬爆破片,應符合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134條爆破片裝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應與原夾持器一起安裝。夾持器中不允許加墊片,安裝后應加鉛封;
2.爆破片泄壓方向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135條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爆破片超壓未爆破時應立即更換。 第136條壓力容器應安裝壓力表,壓力表可以裝在容器上也可裝在系統(tǒng)戎與容器相連通的接管i二, 第137條壓力表選用與安裝應符合《容規(guī)》有關要求。 第138條壓力表的定期校驗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校驗后應加鉛封,并記求存的。壓力表t應有指示最高工作壓南的紅線。 第139條壓力表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無壓力時,指針偏離,苓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鉛封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140條液面計的選用與安裝應符合《容規(guī)》有關要求。玻璃管液面計應裝設防碰撞裝置。 第141條液面計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閥件固死,不起作用;
3.經常出現(xiàn)假液位。 第142條其他安全裝置(測溫、減壓、自動保護聯(lián)鎖裝置等)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保持靈敏、可靠。 第十一章事故處理 第143條根據壓力容器的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體劃分如下:
1.爆炸事故: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fā)生破裂,使容器內的壓力瞬間降至大氣壓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壓力容器由于受壓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被迫停止運行,必須停產進行修理才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條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時.必須迅速關閉可能引起火災、中毒的介質閥門.按緊急停車操作程序停車,并迅速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 第145條事故發(fā)生后.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必要時應派人監(jiān)護。 第146條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迅速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企業(yè)主管部門還應將事故情況迅速逐級上報。 第147條壓力容器發(fā)生重大事故.事故單位應盡快地將事故情況、原因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第148條企業(yè)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應將本年度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級上報《第10條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應由企業(yè)負責組織并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代表對事故進行調查。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應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派人參加或負責組織調查。事故調查應作詳細記錄、拍照并繪制事故現(xiàn)場圖(有條件者應錄像),進行必要的取證、技術鑒定或試驗,最后由企業(yè)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復結案。 第150條壓力容器發(fā)生重大事故,應由企業(yè)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并結案。 第151條壓力容器發(fā)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結案。 第l52條事故報告書應按照原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和冶金部《冶金企業(yè)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設備事故管理辦法》等的規(guī)定,認真填報,并附上必要的現(xiàn)場照片或圖解。 第153條事故原因涉及到設計、制造、安裝及檢驗等單位時,事故單位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 第154條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分為:
1.設計制造原岡:結構不合理,材質不符合要求,焊接質量不好,受壓元件強度不夠以及其他設計制選不良等
2.運行管理原因:邊反勞動紀律,連串指揮.違章作業(yè),沒有進行定期檢驗,操作人員技術素質差,以及運行竹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靈、破損等;
4.安裝、改造、檢修原因:安裝、改造、檢修質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災害及其他。 第155條對于造成重大傷亡、損失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事故主要責任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156條對壓力容器可預見的事故和已發(fā)生的事故,應針對可能引起事故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第十二章附則 第157條冶金企業(yè)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及修理改造,均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本規(guī)程未涉及到的事項,應按《容規(guī)》及國家相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8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guī)程的具體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訂、修改、完善本企業(yè)的實施細則。 第159條本規(guī)程由冶金工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160條本規(guī)程自起實行。 壓力容器工作介質種類的劃分 壓力容器的工作介質.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為毒性介質和易燃介質,具體劃分如下:
一、毒性介質介質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分為極度危害(1級)、高度危害(2級)、中度危害(3級)和輕度危害(4級)。依據上述分級標準,對我國職業(yè)性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級如下:
1.極度危害(1級):柔及其化合物、苯、碑及其無機化合物提、氯乙烯、錨酸鹽、、重錯酸鹽、黃磷、鍍及其化合物、對硫磷、碳基鎮(zhèn)、八氟異丁,烯、氯甲醋、錘及其化合物、氧化物。
2.高度危害(2級):三硝基甲苯、鉛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氨、甲醒、苯膠、氟化氧、五氯酣及其鍋鹽、鋪及其他合物、敵百蟲、氯丙烯、饑及其化合物、澳甲皖、硫酸二甲醋、金屬鎮(zhèn)、甲苯二異氯酸醋、環(huán)氧氯丙饒、碑化氫、敵敵畏、光氣、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3.中度危害(3級):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鹽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股股、六氟丙烯、苯盼、氮氧化物、氨。
4.輕度危害(4級):溶劑汽油、丙閣、氫氧化納、四氟乙烯。 六非致癌的無機碑化合物除外。
二、 易燃介質 一甲膠、乙皖、乙烯、氯甲饒、環(huán)氧乙燒、環(huán)丙饒、氫、丁饒、三甲膠、丁二烯、丁,烯、丙饒、丙烯、tf皖、煤氣、半水煤氣、合成氨變換氣、煤粉等。 附2 壓力容器種類的劃分 根據壓力容器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原理及其功能,將壓力容器分為反應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和儲存容器四種,具體劃分如下:
1.反應容器:主要是用來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分解塔、聚合釜、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發(fā)生器、硫化器等。
2.換熱容器:主要是用來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 器、水冷式焦爐上升管、液化器等。
3.分離容器:主要是用來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和氣體凈化分離的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皮囊式貯能器、蓄熱器、蒸館釜、洗滌器、吸引器、銅洗塔、化冷卻汽包、倉式泵、煤粉噴吹罐等。
4.儲存容器:主要是用來盛裝生產和生活用的原料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的容器。如各種形式的儲槽等。
第2篇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技術措施
1鋼板
1.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
1.1.1鋼板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1的規(guī)定。
1.1.2殼體用鋼板(不包括多層容器的層板)應按表2的規(guī)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鋼板超聲檢測方法和質量等級按jb/t 4730.3的規(guī)定。
1.1.3受壓元件用鋼板,其使用溫度下限按表3的規(guī)定,表3中q245r和q345r鋼板在下述使用條件下應在正火狀態(tài)下使用。
a)用于多層容器內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殼體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壓元件(法蘭、管板、平蓋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高合金鋼鋼板
鋼板的標準、厚度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4的規(guī)定。
2鋼管
2.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管
2.1.1鋼管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5的規(guī)定。對壁厚大于30mm的鋼管和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許用終軋溫度符合正火溫度的熱軋來代替。
2.1.2gb 9948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的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b)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鋼管,應分別進行-20℃和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1j。10和20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20℃和0℃。
2.1.3gb6479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鋼中含硫量應不大于0.020%;
b)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c)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鋼管,應分別進行0℃和-2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分別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0℃和-20℃。
2.1.4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其鋼號、使用狀態(tài)和沖擊試驗溫度(即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按表6的規(guī)定。表中16mn鋼的化學成分應符合p≤0.025%、s≤0.012%的規(guī)定,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鋼管進行-4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鋼管的相關規(guī)定見4.2.2和4.2.3。
2.2高合金鋼鋼管
鋼管的標準、壁厚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7的規(guī)定。鋼管的交貨狀態(tài)應按表7中相應鋼管標準的規(guī)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鋼號中的統(tǒng)一數字代號系按gb/t20878的規(guī)定。
第3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勞鍋字[199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督的基本要求,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本規(guī)程壓力容器范圍劃定如下:
1.最高工作壓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注1: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xiàn)的最高壓力; 注2: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夾套頂部可能出現(xiàn)的最高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予圓整,且不扣除內部附件體積的容積。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屬于本規(guī)程管轄范圍。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核能裝置中的壓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屬壓力容器、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消防用的壓力容器、科學研究試驗裝置用的壓力容器、醫(yī)療用載人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 (2)各類氣體槽(罐)車和氣瓶; (3)非金屬材料制壓力容器; (4)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5)煙道式余熱鍋爐和砌(裝)在設備內的管式水冷卻件; (6)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時(如進、出物料時)承壓的壓力容器(如常壓發(fā)酵罐,硫酸、硝酸、鹽酸儲罐,水泥罐車及類似的設備等); (7)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發(fā)電機、泵柴油機的承壓殼或氣缸,但不含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和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儲罐等); (8)電力行業(yè)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電容壓力容器(封閉電器); (9)超高壓容器。
第四條 為有利于安全技術監(jiān)督和管理,將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
1. 低壓容器(本條第2、3款規(guī)定的除外)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2. 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1)中壓容器(本條第3款規(guī)定的除外); (2)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 注:為中度危害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 注1: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環(huán)氧乙烷、環(huán)丙烷、氫、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質的毒性程度參照gb5044(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規(guī)定,分為四級,其最高容許濃度分別為: ①極度危害(ⅰ級)<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級)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級)1.0~<10mg/m; ④輕度危害(ⅳ級)≥10mg/m。 舉例: ⅰ、ⅱ級―氟、氫氰酸、光氣、氟化氫、碳酸氟氯等; ⅲ級―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氫等; ⅳ級―氫氧化鈉、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壓力容器中的介質為混合物質時,應以介質的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質的劃分原則,由設計單位的工藝設計或使用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決定介質毒性程度是否屬于易燃介質。 (3)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的低壓容器;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管殼式余熱鍋爐是指本規(guī)程第三條所述煙道式余熱鍋爐之外的,結構類似壓力容器,并按壓力容器標準,規(guī)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余熱鍋爐); (5)搪玻璃壓力容器。
3.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的中壓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壓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壓反應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壓儲存容器; (3)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4)高壓容器。 第五條 研制開發(fā)壓力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同級勞動部門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明安全性能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門按照壓力容器類別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并取得相應制造資格認證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無相應標準的,應由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專門的技術規(guī)定,或認定相應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內容:略)
第三章 設計(內容:略)
第四章 制造與現(xiàn)場組焊(內容:略)
第五章 無損探傷與壓力試驗(內容:略)
第六章 使用與管理
第一0二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一0三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安裝的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一0四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
1.壓力容器登記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一0五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一0六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異常現(xiàn)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第一0七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第一0八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xiàn)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廠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第一0九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對于特殊的生產過程,在開車升(降)溫的過程中,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的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制訂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一一o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jiān)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人運行。
第一一一條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人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員不得進人。
第一一二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應遵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質量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20d2表面探傷,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探傷,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縫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補焊后重新做熱處理。
5.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檢驗
第一一四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一一五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專業(yè)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期限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狀況等級的規(guī)定,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
第一一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檢驗的;
4.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
6.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第一一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1.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兩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
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定期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一一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
3.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
5.新安裝的或移裝的;
6.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7.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第一一九條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第一二0條 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確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承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的資格認可,應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2.負責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在主送委托單位的同時,報送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條 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儀表,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同時還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一二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壓力容器,均應裝設安全閥或爆破片。若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條 若安裝安全閥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組合共用結構。采用組合共用結構時,應符合gb150附錄b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二四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一二五條 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氣。
第一二六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更換。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一二七條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條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采用系統(tǒng)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tǒng)中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應與其相適應。
第一二九條 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一三0條 壓力容器設計時,如采用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爆破片的調整依據,應在設計圖樣上和壓力容器銘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條 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1.安全閥的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制造依據的標準; (3)檢驗報告; (4)監(jiān)檢報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閥的金屬銘牌上應載明下列內容: (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2)型號、型式、規(guī)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mpa; (5)閥座喉徑,mm (6)排放系數; (7)適用介質、溫度; (8)檢驗合格標記、監(jiān)檢標記; (9)出廠年月。
第一三二條 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絲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第一三三條 安全閥安裝的要求:
1.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氣相空間,或與連接在壓力容器氣相空間上的管道相連接。
2.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面積。
3.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數個安全閥時,則該連接口人口的面積,應至少等于數個安全閥的進口面積總和。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宜裝設中間截止閥門。對于盛裝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質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更換、清洗,可在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裝截止閥,截止閥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維修。
第一三四條 新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第一三五條 安全閥進行校驗和壓力調整時,必須有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在場。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及校驗裝置用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1級。在線調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三六條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須裝設減壓閥。如因介質條件影響減壓閥可靠地工作時,可用調節(jié)閥代替減壓閥。在減壓閥或調節(jié)閥的低壓側,必須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
第一三七條 拱形金屬爆破片應符合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條 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為腐蝕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則該壓力容器設計總圖樣上,應注明選用爆破片的材質及所確定的爆破壓力。
第一三九條 對壓力表的選用要求:
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一四0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一四一條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的不利影響;
2.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鎖緊裝置;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
4.用于具有腐蝕性或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有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第一四二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條 壓力容器用液面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在安裝使用前,低、中壓容器用液面計,應進行1.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高壓容器用的液面計,應進行1.2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
3.盛裝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上,應選用防霜液面計;
4.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面計;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應采用板式或自動液面指示計,并應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穩(wěn)的,不應采用浮子(標)式液面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四四條 液面計應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如液面計的安裝位置不便于觀察,則應增加其他輔助設施。大型壓力容器還應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液面計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作出明顯的標記。
第一四五條 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液面計的維護管理,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晰。應對液面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使用單位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體規(guī)定。
第一四六條 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使用: 1.超過檢驗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3.閥件固死; 4.經常出現(xiàn)假液位。
第一四七條 需要控制壁溫的壓力容器上,必須裝設測試壁溫的測溫儀表(或溫度計),嚴防超溫。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
第一四八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一四九條 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一五0條 本規(guī)程自199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方可獨立操作。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guī)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中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jiān)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guī)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fā)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jié)M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guī)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guī)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fā)生裂紋、臌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fā)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已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8.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guī)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guī)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1)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jiān)測,取樣分析合格;
(3)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維護保養(yǎng)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第5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程
1、為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必須進行平穩(wěn)操作即緩慢進行加載和卸載,以及運行期間保證載荷相對穩(wěn)定。
2、防止容器超壓、超溫運行。
3、經常檢查壓力容器的操作壓力、操作溫度、各連接部位有無泄漏、滲漏現(xiàn)織,容器有無塑性變形、磨損以及其它缺陷或可疑跡象。容器及其連接管道有無震動、磨損現(xiàn)象。
4、檢查安全裝置以及與安全有關的器具是否保持完好狀態(tài)。
5、容器停止運行期間,要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經常保持容器的干燥和潔凈,防止大氣腐蝕。
6、要保持容器外表面的防腐油漆等完整無損。
7、壓力容器在運行中出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運行
a、容器的操作壓力或壁溫超過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極限值,而且采取措施仍無法控制并有繼續(xù)惡化的趨勢。
b、容器的承壓部件出現(xiàn)裂縫、鼓泡變形、焊縫或可拆連接處泄漏等危及容器安全。
c、安全裝置全部失效,連續(xù)管件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操作。
d、操作崗位失火,威脅到容器的安全。
8、壓力容器在運行過程中,突然發(fā)生故障或嚴重威脅安全時,專責操作人員應做以下工作
a、立即泄放容器內的氣體,使容器內壓力下降。
b、停止向容器內輸入氣體。
c、作好與前后有關崗位的聯(lián)系工作。
d、及時向車問級壓力容器專責管理人員匯報情況。
e、檢查操作過程是否符合操作規(guī)程。
f、檢查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壓力表等保護裝置的工作情況是否完好。
g、檢查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有無泄漏、滲漏現(xiàn)象。
h、檢查容器及其連接管道有無震動、磨損現(xiàn)象。
第6篇 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如下: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石墨制壓力容器;2.纖維增強熱固性樹脂(以下簡稱:玻璃鋼)制壓力容器;3.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
(二)與上述非金屬壓力容器相關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粘接)連接的第一道環(huán)向焊(粘接)縫的焊(粘)接坡口、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與壓力容器直接相連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結構的第一連接點及其支承結構;
(四)非金屬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五)非受壓元件與非金屬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粘接)接頭;
第三條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下列非金屬壓力容器:
(一)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屬壓力容器。
(二)各類氣瓶。
(三)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制造資格許可管理、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和使用管理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jiān)督管理辦法》和《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與非金屬壓力容器組合或聯(lián)接的金屬部件或裝置還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非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七條 當設計、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專業(yè)機構的審核,并經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后,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評審,為納入相應規(guī)范或標準提供依據。
第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yè)標準,并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七條的規(guī)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九條 進口非金屬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時,按照本規(guī)程第七條辦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guī)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裝)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guī)格、批號、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章。
第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買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用于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材料,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復驗:(一).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二).用戶要求復驗的;(三).材料質量證明書中有缺項的;(四).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懷疑的;(五).超過有效期的。復驗項目應當包括:抗拉強度、抗彎強度、剪切強度。必要時需增加復驗的項目按本規(guī)程第十五條第5款和第十六條第5款要求。取得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復驗。第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自制的受壓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樹脂、粘接劑等)的,應當符合相應材料標準的要求,并對材料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屬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漬石墨材料、壓型石墨材料、復合炭-石墨材料和復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質量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配套的承壓金屬材料質量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要求。 (二)浸漬石墨材料中的基體材料,以最終成型的溫度區(qū)分,分為炭質材料、石墨質材料和半石墨質材料。在材料產品說明中,應明確注明基體材料的供貨狀態(tài)。 (三)不同供貨狀態(tài)的浸漬石墨材料其力學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用于制造換熱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經設計和使用單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質材料或半石墨質材料。(四)壓型石墨材料包括擠壓、模壓、等靜壓和振動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換熱管時,因成型工藝和后處理溫度不同而被分為不同的級別,其力學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五)用于換熱器受壓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時應增加復驗熱導率、電阻率、膨脹系數和滲透性等項性能。 (六)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保存所使用的浸漬劑和粘接劑的有關文件,作為質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證、標記、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和儲存期。
第十六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鋼壓力容器的主體纖維材料應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纖維及其制品;2.碳纖維或石墨纖維及制品;3.聚酰胺纖維;4.其他纖維和制品。(二).纖維及其制品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玻璃鋼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妥善保管和貯存纖維及制品。貯存時間超過材料規(guī)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貯存不當造成纖維及其織品性能變化時,應重新檢驗,以確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應的試驗記錄和報告。(三)用于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樹脂應采用以下材料,并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1.不飽和聚脂樹脂;2.環(huán)氧樹脂;3.呋喃或酚醛樹脂;4.其它樹脂。(四).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保存所使用的樹脂和固化劑的有關文件,作為質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證、標記、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和儲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樹脂,應增加復驗熱變形溫度。如果貯存時間超過材料規(guī)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應進行復驗,并保存相應的試驗記錄和報告。
第十七條 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首先應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規(guī)范允許使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技術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和國內相應標準的技術指標。
第十八條 對于非金屬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驗證材料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機構進行評審,并獲得該機構出具的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試用條件),并按本規(guī)程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應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核對本規(guī)程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致,否則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應進行標記移植。制造過程中,應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批準,出具設計更改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歸檔備查,并在竣工圖上標明。具有設計資格的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代用,應有使用經驗、且證明代用材料性能優(yōu)于被代用材料時,可由制造單位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設 計
第二十二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與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樣除外)。
第二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第二十四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特性表;(二).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三).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主要包括設計圖樣、主要部件圖、技術條件和強度計算書。
第二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第二十七條 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xié)商選用安全泄放裝置。
第二十八條 設計非金屬壓力容器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容器所盛裝的介質、使用地區(qū)的歷年來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氣溫的極限值及使用工況等條件,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最低使用溫度和最高使用溫度。混合介質應注明主要介質的成分。
第二十九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安全系數的選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設計壓力<1mpa的,安全系數≥7 ;設計壓力≥1mpa的,安全系數≥9 。
第三十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設計主要包括:筒體強度計算、二次粘接、開孔及補強計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連接結構、螺栓連接、鞍座及支撐結構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鋼壓力容器的設計可以采用兩種方法:1.模型容器驗證法;2.強度設計和驗證試驗法。(二).在設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不論是金屬內襯還是非金屬內襯,在設計計算時不計內襯強度。2.設計載荷主要包括:內外壓力、沖擊載荷、容器自重和介質重量、人員動載荷、風載和地震載荷、雪和冰載荷、熱膨脹和溫差變化引起的載荷、因支撐吊耳、環(huán)、鞍座或其它支撐作用而引起的載荷等。3.設計限制。4.降解考慮。5.制作方法。6.組合單元。7.復合材料的各向異性特性。(三).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最低設計溫度不應超過 -54℃,最高設計溫度不應超過121℃或樹脂熱變形溫度減去19℃,兩者取其中較低值。(四).對于復合材料復合層的設計應注明以下內容:1.纖維及制品類型; 2.樹脂類型; 3.樹脂含量(重量比);4.鋪層的次序,方向和層數;5.纏繞角(纖維纏繞成型工藝)。
第三十一條 制造單位對原設計的修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位作詳細的記載。
第四章 制造和現(xiàn)場組裝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含現(xiàn)場組裝,下同)單位必須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質量保證手冊,制定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業(yè)指導書、通用工藝及特殊方法標準等),保證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必須對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質量負責;總質量師(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企業(yè)管理者代表或技術負責人擔任,并應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的a4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或注冊的范圍制造。第三十四條 制造單位生產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在非金屬壓力容器明顯的部位設置產品銘牌和注冊銘牌(見附件一)。
第三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竣工圖。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竣工圖樣應與實際產品情況一致,并應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二).質量證明書(見附件二)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未實施監(jiān)督檢驗的產品除外)。 (四).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單位,應向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合格證書或質量證明書。二、石墨制壓力容器
第三十七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石墨件浸漬和粘接操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認可機構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操作證。已經取得浸漬和粘接操作證書的人員,連續(xù)六個月未從事石墨件的浸漬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個正常的浸漬或粘接工作時,應當重新考試。
第三十八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粘接和浸漬工藝應當分別按《石墨粘接工藝評定》(見附錄a)和《石墨浸漬工藝評定》(見附錄b)的要求進行評定驗證,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三十九條 當石墨制壓力容器的鋼制外殼受壓時,鋼制外殼的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的要求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
第四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的粘接工藝評定(cpq)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粘接工藝規(guī)程(cps)及材料修補工藝應根據已評定合格的工藝評定進行編制。
第四十一條 粘接工藝評定(cpq)應由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粘接工藝指導書。粘接試件應由本單位技術熟練的粘接人員(不得聘用外單位人員)操作。經評定合格的工藝應保存至工藝評定失效為止。
第四十二條 對材料進行修補,應有詳細記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號、生產廠商、粘接工藝參數(接頭間隙、表面質量、凝固溫度和時間等)、粘接操作人員工及修補時間等。
第四十三條 凡是受壓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頭的產品,應當制作粘接接頭試件,并與產品同時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條 粘接接頭試件與試樣的要求: (一).試件的材料應與容器用材料同牌號同廠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劑粘接抗拉強度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 (三).試件的粘接應當由粘接該臺容器的人員完成,并采用與容器粘接相同的條件與工藝。(四).試件、試樣的尺寸及其加工、檢驗、評定應當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劑粘接抗拉強度試驗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受壓鋼制殼體的檢驗,應當滿足gb150《鋼制壓力容器》或gb1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要求,還應滿足圖樣上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石墨零部件的外觀檢查應符合圖樣尺寸要求,其內外表面應光滑、無氣泡、砂眼、凹坑和裂紋,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劃痕等不連續(xù)突變的尖銳缺陷。
第四十七條 石墨管在組裝前應逐根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值應不低于設計壓力值的2倍,保壓10分鐘,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十八條 塊孔式換熱器的石墨塊件在組裝前應當單件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10分鐘,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九條 制造單位檢驗員應對受壓元件的材料標識進行確認,保證其可追蹤性。
第五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應按圖樣規(guī)定進行耐壓試驗(液壓試驗)或增加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前,石墨制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壓力試驗必須用兩個量程的并經過校正的壓力表。試驗用壓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試驗壓力的2倍左右,但不應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試驗用壓力表應安裝在試驗容器頂部便于觀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條 耐壓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應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
第五十二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清潔水。 (二).容器中應充滿液體,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必須排凈。容器外表面應保持干燥,當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升壓。 對于圓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換熱容器每升高0.1mpa保壓2~3分鐘,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分鐘,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壓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對于塊孔式換熱容器其升壓速度應極緩慢,一般每2~3分鐘升高0.1mpa,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分鐘。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證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保壓檢查期間其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用連續(xù)加壓來維持壓力不變。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過程中不得緊固螺栓或向受壓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換熱器液壓試驗程序按gb1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完畢后,應將試驗介質排盡。
第五十三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壓力值為容器的設計壓力值。
第五十四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要求如下: (一).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二).氣密性試驗必須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三).炭素鋼和合金鋼殼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實驗溫度應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殼體按圖樣規(guī)定。 (四).氣密性試驗所用氣體應為干燥清潔的壓縮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 (五).石墨制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一般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如需使用前在現(xiàn)場裝配安全附件,應在石墨制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的氣密性試驗報告中注明裝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進行現(xiàn)場氣密性試驗。 (六).氣密性試驗時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保壓30分鐘,經檢查無泄漏為合格。三、玻璃鋼制壓力容器
第五十五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條件。粘接人員連續(xù)超過六個月以上未從事玻璃鋼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從事粘接工作時,應重新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藝評定應當由玻璃鋼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具備上崗條件、技術熟練的人員按附錄c《玻璃鋼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的要求進行。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評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制訂相關工藝規(guī)程。
第五十七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每一個粘接劑配制批次應制備一塊粘接試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第五十八條 制作模具的材料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具有足夠的尺寸穩(wěn)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時所產生的壓力載荷; (三).能抵抗樹脂膠液的浸蝕。第五十九條 制造單位應對實際的粘接情況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內縫用樹脂其性能不應低于內層樹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體的粘接處應當按照設計規(guī)定進行補強;(三).固化時間和溫度應符合工藝要求;(四).采用纖維纏繞時,應保證內襯具備工藝規(guī)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證纏繞角度和纏繞張力;(五).采用金屬材料制做內襯時,應對粘接面進行機械或化學處理,保證粘接質量;(六).內襯層必須能完全延伸到壓力容器所有開孔處;(七).粘接試驗用層合板應取自容器或平層合板;(八).平層合板材料應與容器相同。
第六十條 制造單位應當對檢驗結果應進行記錄,填寫好相應的檢測報告,并由檢驗責任人確認。主要檢驗項目及合格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鋼制壓力容器內、外表面應當光滑平整,不應有雜質、纖維外露、裂紋、明顯劃痕、疵點、白化和嚴重色澤不均現(xiàn)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積內,最大直徑為3mm的氣泡不得超過2個;(三).總重量不小于設計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蘭平面與接管軸線的垂直度以及法蘭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應當符合設計圖樣要求。
第六十一條 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試驗介質應為水或其它合適液體。對于不適合液壓試驗的玻璃鋼壓力容器,可采用氣壓試驗。
第六十二條 低壓管線和不應承受試驗壓力的附件,應用閥門或其它方式斷開。
第六十三條 環(huán)境溫度下進行液壓試驗時,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且保持時間不少于1分鐘。環(huán)境溫度下采用氣壓試驗時,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25倍,且保壓時間不少于1分鐘。第五章 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取得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或安裝資格的單位。
第六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所屬直轄市或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告知。第六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購買具有相應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資格單位的產品。使用單位應當對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非金屬壓力容器數量和安全狀況的變化情況;負責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落實;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出廠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制定緊急情況時的預警方案。第六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設備管理部門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檔案卡;(二).規(guī)定的設計、制造、安裝技術文件;(三).定期檢驗報告及有關的檢驗技術文件;(四).改造、維修方案,質量檢驗報告和改造、維修情況記錄;(五).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六).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六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在非金屬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向相關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七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xiàn)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guī)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經專業(yè)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七十一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改造或維修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改造或維修資格。非金屬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維修方案應當經使用單位、具備相應設計和制造資格的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改造或維修單位應當按審核報告要求進行維修或改造。維修或改造后,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應重新辦理使用證。改造或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并對維修或改造質量負責。
第七十二條 使用單位改變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應當交由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安全評審,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條要求進行改造。
第七十三條 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裝卸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充裝安全注冊,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充裝作業(yè)。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七十四條 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外部檢查、內外部檢查和耐壓試驗。(一).外部檢查 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運行中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也可由使用單位經培訓考核合格持檢驗員資格的人員進行。1.石墨制壓力容器的外部檢查內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層、碎片和裂紋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滲漏現(xiàn)象存在。2.玻璃鋼壓力容器外部檢查內容:(1)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黏結部位的裂紋、變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纖維有無裸露,樹脂層有無剝落、裂紋等現(xiàn)象。(3)玻璃鋼壓力容器與相鄰的管道或物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撐或支座是否損壞、基礎下沉 、傾斜、開裂、緊固件是否完好等情況。 (二).內外部檢查是指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石墨制非金屬壓力容器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1.石墨制壓力容器檢驗內容:(1)外部檢查項目;(2)與石墨制壓力容器相連接的金屬部件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2.玻璃鋼壓力容檢驗內容:(1)外部檢查項目;(2)結構檢查 :a.筒體與封頭的連接(黏結)。b.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頭。f.支座或支撐。g.法蘭口。(3)表面缺陷a.腐蝕與機械損傷: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溶脹,應查明原因。b.壓力容器表面應光滑平整、無雜質、無纖維外露、無裂紋、無明顯劃痕。 c.容器內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試驗按照gb3854進行。 三.耐壓試驗非金屬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1)壓力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試驗液體應為水或其它合適的液體。(2)液壓試驗時,應在壓力容器的高位點上設置排氣孔,以排出給壓力容器加液時所產生的氣體。第七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經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非金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檢驗單位。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檢驗單位負責完成檢驗任務。
第七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為1年。當定檢發(fā)現(xiàn)有缺陷需要監(jiān)控使用時,下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由檢驗單位根據前次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xié)商確定后報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八條 檢驗或維修人員在進入非金屬壓力容器進行檢驗或維修前,使用單位應當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則》的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嚴禁人員進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40條的規(guī)定。
第八十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非金屬壓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條 凡串聯(lián)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有碎片飛出。
第八十二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安全附件的選用、安裝、質量、調試、校驗等要求,參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guī)定》報告和處理。
第八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2004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八十七條 本規(guī)程是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和質量監(jiān)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其他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不一致的,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附錄a: 石墨粘接工藝評定a1 粘接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粘接工藝指導書、制取粘接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粘接接頭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a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 變更下列任何一個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粘接工藝,重要因素是指影響粘接接頭抗拉強度的粘接工藝因素。a2.1 接頭設計型式的改變;a2.2 任何表面準備的改變;a2.3 粘接劑牌號的改變;a2.4 粘接劑生產廠商的改變;a2.5 固化溫度或時間的改變;a2.6 接頭設計間隙的增加(超出評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對要求測定的力學性能無明顯影響的粘接工藝因素。a3 試件的準備 試件按產品設計接頭的型式制作型式試驗件。試件的尺寸應滿足制取標準抗拉強度試樣10件的要求。a4 性能試驗a4.1 拉伸試樣 所有拉伸試樣,粘接接頭均處于試樣的正中間。a4.2 試驗方法 拉伸試驗應當按hg/t 2378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粘接接頭的抗拉強度。a4.3 剪切試樣 試樣的形式、數量與試驗方法應當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劑粘接剪切強度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a5 合格指標a5.1 每個試樣的剪切強度應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a5.2 每個試樣的抗拉強度應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附錄b: 石墨浸漬工藝評定b1 浸漬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浸漬工藝指導書,制取浸漬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浸漬深度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b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變更下列任何一個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浸漬工藝,重要因素是指影響浸漬產品抗拉強度、抗彎強度、抗壓強度和增重率的浸漬工藝因素。b2.1 浸漬件表面雜物的改變;b2.2 浸漬劑牌號的改變;b2.3 浸漬劑生產廠商的改變;b2.4 烘房干燥的溫度和時間的改變;b2.5 真空和壓力的改變;b2.6 任何聚合溫度或時間的改變;b2.7 石墨件拼接間隙和密度的改變;b3 試件的準備 試件的尺寸應滿足制取標準抗拉強度,抗彎強度、抗壓強度和增重率試樣10件的要求。b.4 性能試驗 浸漬石墨試件應當按下列標準的要求進行抗拉、抗壓、抗彎強度、線膨脹系數和增重率試驗:b.4.1 抗拉強度試驗應當符合hg5-1329的規(guī)定;b.4.2 抗壓強度試驗應當符合hg-1330的規(guī)定;b.4.3 彎曲強度試驗hg5-1331的規(guī)定;b.4.4 線膨脹系試驗應數當符合;b.4.5 增重率試驗應當符合hg5-1336的規(guī)定。b.5 合格指標每個試樣的強度性能試驗數值應不低于被浸漬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附錄c: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討論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成型和粘接工藝指導書,制取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c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變更下列任何一個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成型和粘接工藝:c2.1纖維含量及結構。c2.2樹脂類型、固化方法及時間。c2.3模具材質、脫模劑及脫模方法。c2.4壁厚。c2.5內襯。c2.6開孔、管件及封頭等。c3 試件的準備粘接接頭剪切強度檢驗按相關標準制備試樣,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c4 不同工藝評定的特殊要求1.纖維牌號。2.纖維表面處理劑牌號。3.樹脂類型、牌號。4.固化劑牌號。5.浸漬方法。6.纖維含量。7.工藝方式。8.固化時間和溫度。
第7篇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相關措施
1 鋼板
1.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
1.1.1 鋼板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1的規(guī)定。
1.1.2 殼體用鋼板(不包括多層容器的層板)應按表2的規(guī)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鋼板超聲檢測方法和質量等級按jb/t 4730.3的規(guī)定。
1.1.3 受壓元件用鋼板,其使用溫度下限按表3的規(guī)定,表3中q245r和q345r鋼板在下述使用條件下應在正火狀態(tài)下使用。
a) 用于多層容器內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殼體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壓元件(法蘭、管板、平蓋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 高合金鋼鋼板
鋼板的標準、厚度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4的規(guī)定。
2 鋼管
2.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管
2.1.1 鋼管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5的規(guī)定。對壁厚大于30mm的鋼管和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許用終軋溫度符合正火溫度的熱軋來代替。
2.1.2 gb 9948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的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b)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鋼管,應分別進行-20℃和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1j。10和20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20℃和0℃。
2.1.3 gb6479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鋼中含硫量應不大于0.020%;
b)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c)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鋼管,應分別進行0℃和-2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分別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0℃和-20℃。
2.1.4 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其鋼號、使用狀態(tài)和沖擊試驗溫度(即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按表6的規(guī)定。表中16mn鋼的化學成分應符合p≤0.025%、s≤0.012%的規(guī)定,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鋼管進行-4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鋼管的相關規(guī)定見4.2.2和4.2.3。
2.2 高合金鋼鋼管
鋼管的標準、壁厚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7的規(guī)定。鋼管的交貨狀態(tài)應按表7中相應鋼管標準的規(guī)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鋼號中的統(tǒng)一數字代號系按gb/t20878的規(guī)定。